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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项目“验登合一”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7-28

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项目“验登合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2023年728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项目“验登合一”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自愿申请、统一组织、分类实施、归口负责、限时办理”原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机制,验收即送达不动产成果入库,实行“统一平台申请、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送达确认、统一测绘入库”,确保产业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时限控制在3个工作日(不包括材料补正、整改时间)内办结,打造产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暨不动产登记的“验登合一”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优化集成。优化集成服务场景,围绕“事项联办”和“一链全办”集中式服务,完善联合验收,推进事项集成办理。

(二)精简高效。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材料共用、信息互认。通过优化调整申报材料、环节、内容、时间等举措,推进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高效化、服务便捷化。

(三)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审批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通。

三、适用范围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产业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仓储物流项目),单独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参照实施方案中联合验收执行;单独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及其他建筑项目可以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四、联合验收事项和条件

(一)联合验收事项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含土地核验);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涉及的给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有线电视工程接入服务及建筑节能认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气象部门权限范围内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房屋建筑配套电信基础设施工程备案等其他建设条件落实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联合验收。

(二)工程项目前期建设手续齐全,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联合验收

1.已按法定规划许可要求建成,具备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2.已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3.已按法定消防设计要求完工,具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条件;

4.已按法定程序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已经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对相关事项做出书面承诺,具备档案验收条件;

5.已按法定人防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人防工程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已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厂家等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海绵城市工程已按要求完工并自主完成验收;

7.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已自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8.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公用服务设施已按要求完工并验收。

五、“验登合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和不动产首次登记条件,建设单位在投资建设窗口进行联合验收申报,窗口同步推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启动不动产权籍成果审核和首次登记程序。

(二)受理

建设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联合验收相关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步开展相关工作。

(三)联合验收

1.联合验收申报后,各专项验收部门就验收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并主动提供服务指导;

2.资料审核通过后,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现场勘验工作;

3.现场勘验后,各专项验收部门向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反馈验收结论;

4.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汇总各专项验收部门的验收结论并提报至联合验收审批部门。

(四)“多测合一”服务

对申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委托青岛市“多测合一”中介超市服务名单中的测绘单位同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土地复核验收测量和房屋实测绘。

通过实施“多测合一”,一次性形成同时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土地综合核验及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测绘成果材料,建设单位将“多测合一”成果报相关部门进行同步审查,产业项目由青岛自贸片区测绘服务管家负责提供“多测合一”服务并协助建设单位完成成果报审工作。

(五)不动产登记审核提前介入

1.产业项目申请“验登合一”并完成业务受理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前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核验;

2.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测绘机构的测绘报告及入库结果,提前将数据资料导入权籍系统,对联合验收合格证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容缺受理;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入库成果同步审核。

(六)不动产登记及证书发放

联合验收通过后,联合验收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发放《青岛自贸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同步推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作为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建设单位发放不动产权证。

六、实施部门及职责

(一)规划建设部

1.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协调工作;

2.负责对外公布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3.牵头组织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主持召开联合验收现场会议,出具《青岛自贸片区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意见书》;

4.负责青岛自贸片区(不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5.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含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建筑节能认定(备案、现场验收);

6.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受理联合验收申请,统一送达联合验收意见。

(二)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前湾保税港区规划分局

负责青岛前湾保税港区范围内(13.98平方公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三)重大项目中心(不动产登记部门)

负责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负责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入库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负责做好市政设施接入服务,主动完成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接入,移交地下管线测量和数据信息,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验收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应一次性将整改要求、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书面提出并按规定渠道告知建设单位。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可对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容缺受理”,提高工作效率。

1.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及其参加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实施各专项验收管理工作,对本部门参与的验收过程、审批结果、现场验收意见和出具的法律文书负责;

2.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指南,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人员,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材料、验收时限、验收标准等,并对参与验收人员做好充分授权,全权办理验收过程中的相关业务;

3.积极主动做好验前指导工作,按确定的验收时间、地点准时到达现场参加验收;

4.联络和协调需要对口的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与联合验收;

5.按职责分工开展指导服务和验收(监督)工作,主动协调解决项目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二)建设单位职责

负责按照验收内容将验收资料分类备齐,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联合验收,并介绍项目概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现场验收安排情况,配合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现场检查验收,并按验收意见及时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应按照“三同时”原则的要求,对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规划建设部统筹协调开展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联合验收部门配合主动解决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跟踪产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存在的问题,确保“验登合一”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逾期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将其列入不诚信信息,推送青岛自贸片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对产业项目的扶持奖励不予兑现,相关验收(监督)和后期监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产业项目“验登合一”模式的宣传和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引导产业建设单位主动申请“验登合一”办理模式,实现青岛自贸片区产业项目“验登合一”模式落地见效,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九、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由青岛自贸片区规划建设部和重大项目中心按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2.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doc

附件1.产业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doc

附件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产业项目“验登合一”办理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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