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已经各部门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海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
关于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
试行意见
青岛作为首批经国务院批准的药品进口口岸城市和全国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试点城市,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需求日益凸显。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字〔2023〕70号)和《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规划(2022-2024年)实施方案》(青营专办〔2023〕5号)精神,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先行先试实施药食同源商品进口便利化通关改革新举措,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目标要求
借鉴先进省、市创新做法,聚焦企业难点堵点问题,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优化非药用药食同源商品通关流程,降低进口成本,加强精准监管,提升药食同源商品通关便利度,进一步打造高效便捷的口岸营商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试点品种
按照国家药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进口药品目录》和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上述目录名单重合品种,且符合国家海关总署关于《准予进口中药材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要求的品种。
(二)明确试点企业条件
试点企业须为注册在青岛自贸片区内的贸易类企业或生产加工类企业,须为非涉药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且无违法失信等情况。
1.贸易类企业:在海关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及“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药食同源商品年进口贸易额已达1000万元以上,且与国内调味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一年以上购销关系。
2.生产加工类企业: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实际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调味品生产,在黄岛区内有实际生产场所,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
(三)试点企业申报与审核流程
企业每次进口药食同源商品时,需填写《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信息表》(附件1)和《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承诺书》(附件2),向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审批管理部(以下简称“审批管理部”)提出申请,审批管理部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分别向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商务局征求审核意见(附件3)。上述部门对企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于2个工作日内,将《关于对xx公司发放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的反馈意见》(附件4)通过金宏反馈至审批管理部。经一致审核同意后,由审批管理部为申请企业发放《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附件5),并加盖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审批专用章。审批管理部同步将《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信息表》《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承诺书》《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推送至青岛海关、青岛市口岸办、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明确通关验放流程
试点企业进口试点品种,凭《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进口提单、装箱单等材料,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属地海关对经核验后无需查验布控的商品当天通关放行;对被随机抽检到涉及需查验布控的商品,经企业申请,优先查验完成并通关放行。
(五)建立联动监管机制
1.海关强化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环节的监管。试点企业严格遵守承诺内容,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再享受便利化通关政策,并承担失信法律后果。
2.市场监管部门及商务部门严格流通环节监管。试点企业应对进口商品国内销售环节负责,不得将试点品种作为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试点品种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销售产品名称、数量、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j9官网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生产环节监管。试点企业要实行原料专项管理,建立进出消耗台账。监管部门定期对原料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结合配方和生产情况核查原料消耗情况,做到用途专一,流向确定。
4.推动部门联动协同。各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推送、共享,按照相应职责严格履行审查、评估、监管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对未按本试行意见开展业务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会商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指定专门业务处室及人员负责,及时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做好统筹协调。
(二)加强政企沟通
加强与试点企业的沟通交流,召开企业座谈和培训会,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和需求,解决焦点难点问题;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确保政策实效性。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负责解释,试行期2年。
附件:1.《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信息表》
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承诺书》
3.《关于对xx公司申请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征求意见的函》
4.《关于对xx公司发放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的反馈意见》
5.《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附件1
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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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信息 |
经营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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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类别(请勾选相应类别) |
( )贸易/( )生产加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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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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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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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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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进出口额(人民币) |
年产值(人民币) (生产加工类企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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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类型/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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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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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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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注册日期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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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案关区 |
海关备案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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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j9官网的联系方式(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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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购销关系企业 (贸易类填写) |
名称 |
j9官网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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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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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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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商品 |
名称 |
hs编码 |
进口国家 |
进口(使用)量(吨) |
合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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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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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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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申报意见 |
本公司承诺对本表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食品安全法》等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管理、税务、环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公司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无严重行政处罚、无税务异常情况。
5.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在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6.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和《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7.公司进口商品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药食同源目录规定。
8.公司建有详实的登记台账,列明商品流向。
9.公司具备进口商品、运输车辆的消毒处置能力。
10.公司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设置专人负责试点商品进口管理工作,建立试点商品使用台账。
11.公司进口的药食同源商品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用途,将在进口食品外包装明显位置签注“仅供食品使用,不得作为中药材销售”字样,绝不将药食同源商品及其生产加工后的产品销售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药品生产原料。
如违背以上承诺事项,我公司自愿接受被取消试点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的结果。
承诺人:xx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3
关于对xx公司申请药食同源商品进口
征求意见的函
xx单位:
我委收到xx公司关于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的申请。根据《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关于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试行意见》相关要求,经我委初步审核,该企业符合试点企业申报条件,现将xx公司相关申请材料发贵部门征求审核意见,请于2个工作日内填写反馈意见,通过金宏反馈至我委“审批管理部”,我委将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为企业发放《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附件:1.《试点企业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备案信息表》
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承诺书》
3.《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理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对xx公司发放药食同源商品
进口用途证明的反馈意见
我单位收到青岛自贸片区管委《关于对xx公司申请药食同源商品进口征求意见的函》,经审核,( )同意/( )不同意由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为其发放《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备注:请在反馈意见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如不同意,请注明理由。
xx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5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xx海关:
xx公司进口药食同源商品xx等xx个品种(见附表),该企业已书面承诺仅作为本企业或提供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食品生产经营用途,不作为药品使用或作为药品生产原料,经各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企业本次进口该类商品,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特此证明。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自贸片区管理委员会
(加盖管委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表:
进口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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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商品名称 |
进口数量 |
进口国家 |
通关口岸 |
合同号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