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青自贸自然资〔2026〕z001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登记证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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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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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集建(1991)字第gw-25-236号 |
邵明训 |
宅基地 |
红石崖街道邵家股份经济合作社110号 |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青岛片区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7日